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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研讨会 会议纪要
  • 发布人:管理员发布时间: 2014-02-20浏览量:3834
  • 一、对新《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认识和理解上不一致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原则。

    1、关于对称性器官损伤程度鉴定原则

       对称性器官器官中一侧遭受外力受伤,如果另一侧组织器官伤前已经存在功能障碍或缺失的基础,受伤一侧因损伤致丧失功能或缺失的,鉴定时只针对与此次外伤有碍或缺失的基础,受伤一侧因损伤致丧失功能或缺失的,鉴定时只针对与此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伤,按照标准规定的相关条款确定损伤程度,不得提高级别。

    2、对《标准》规定的组织器官损伤,须手术治疗中对“须手术治疗”的理解与认识

      标准中规定的“须手术治疗”,是指以组织器官损伤严重程度为前提条件,临床上已经具备手术适应证的,通常情况下不手术会危及生命,或者遗留较为严重的后遗症。对于不具备手术适应证,但已经手术治疗,手术所见又未达到标准规定的组织器官损伤严重程度的,不宜按照“须手术治疗”相应条款评定伤情。特殊情况下,虽然具备手术适应证,同时有禁忌症而无法实施手术治疗的,应依据损伤的具体情况按标准中规定的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

    3、创口(瘢痕)长度的计算

      本标准所指的创是皮肤全层裂开,一般愈合后会遗留瘢痕。鉴定中应按照实际测得创长长度或瘢痕的长度进行评定。

    4、骨骺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条款的适用

      骨骺损伤条款是针对青少年,骨骺未闭合时受到损伤的情形,鉴定应统一以影像学资料的所见为依据。对于骨骺已愈合的,不属该条款范围。

    5、手感觉功能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条款的适用

      附录C中c.7.2规定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按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实践中要结合临床手感觉功能丧失的确切检测结果进行判断,该条款应慎重使用。

    6、关于5.10.3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条款的适用其缺损程度掌握在离断缺失应达甲床。

    7、颈部损伤出现窒息鉴定相关条款的适用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确定应结合临床病历资料客观记录及案件调查情况综合评定。

    8、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鉴定相关的适用

      该类鉴定如果能够通过临床相关检测手段检验证实的可以进行鉴定;如鉴定机构认为委托的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原则上不应受理。

    9、面部及中心区的界定

      《标准》5.2.2a和5.2.2b规定的重伤二级中面部条状瘢痕单条10cm以上或两条以上长度累加15cm;块状瘢痕6平方厘米以上或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平方厘米以上,其中瘢痕至少有50%位于中心区。

      所谓面部范围和面部中心区域的划分,要严格执行附录B中B.2.3规定的内容进行。

    10、内固定假体的界定

      《标准》5.12.4k中“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手术更换或修复”中规定的内固定物是指植入体内的钢板或克氏针等,未植入体内的如外固定架等不算在内。

    11、设计自伤(造作伤)鉴定的适用

      涉及自伤(造作伤)的鉴定,鉴定机构能够确认为自伤(造作伤)的不应适用《标准》进行鉴定;经检验无法确认为自伤(造作伤)的,可以适用《标准》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书中应注明该损伤程度鉴定的鉴定意见应结合案情使用。

      二、达成了全省公安、检查、国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今后的鉴定工作中如遇上述问题应统一执行此次会议精神的共识。

      三、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全省各部门及鉴定机构在今后的鉴定工作中,如发现对法医类鉴定标准的具体条款理解与适用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沟通联系,并通过协会秘书处共同研究解决,以保证我省在执行标准上得一致性,避免不必要德鉴定争议发生。

     

     

                                                                                    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长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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